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

“闯关东”:清代以来的东北移民(转载)

 关东,泛指今天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内蒙古东部构成的东北地区,明朝称“辽东”。清人入关后,这一地区被称为“关东”——因位于山海关以东,故名。以山海关为界,又有关里、关外之别。“闯关东”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指的是清朝、尤其是清末至新中国成立时期关内汉人向东北的移民运动。“闯关东”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闯”,说明向关外移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属于越轨犯禁的非法行为;而且,因为尚待开发,“关东”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也比较恶劣,进入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冒险行为。东北地区逐渐开禁后,移民关外变得合法,但“闯关东”一词却被沿用下来,成为17至20世纪中国内地向东北移民运动的代名词。 

从历史上看,内地向东北移民由来已久。从两汉开始,北方每遇战乱,便有百姓迁往东北避难。在清中期之前,因盛京(今沈阳)系龙兴之地,故清廷对东北地区长期实行封禁政策,“闯关东”没有形成规模。到了19世纪60年代,清廷在东北部分地区开禁,于是山东、直隶(河北)等地人民纷纷“闯关东”,民国时期形成大规模的“闯关东”浪潮。到新中国成立前后,东北的移民及其衍生人口已由明末的300万人增加到3000万人。纵观“闯关东”的历史,其移民历时之长,人数之众,在世界移民史上也属罕见。 

“闯关东”的几个阶段 

“闯关东”的发生有移民自发的主观因素,也有当时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根据清朝至民国年间不同时期的不同政策,以及移民的多寡,“闯关东”的历史过程大体经历了“招垦”—“封禁”—“局部开禁”—“全面开发”几个时期。 

1、从招垦到封禁(1651—1860) 

清朝初年,由于明清王朝更替而发生的战乱等原因,东北地方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人口损失严重。为恢复东北经济,清廷于顺治初年颁布一系列条件优厚的招垦令,大量汉人应召前往。一时间,“直(直隶)鲁豫晋之人,来者日众”。但这种情形很快引起清廷恐慌,害怕关内汉人的大量迁入会损害满人利益,破坏满人风俗,尤其是有害于“龙兴之地”。故从顺治年间开始,至康熙中期,清廷沿辽河等地筑起一道壕沟,沟上植柳,或筑土为堤,堤上种柳,即“柳条边”,又叫“边墙”,择地设立关卡,查禁犯规之人。康熙七年(1668),清廷废招垦令,正式推行封禁政策。所谓“封禁”,就是禁止边民越过边墙打猎、采参、放牧、耕种。康熙九年到二十年(1670—1681),清廷又构筑威远堡至吉林北边法特哈的“新边”。 

尽管有“边墙”的阻隔与律法的惩处,大量流民仍然设法冲破封禁,进入东北地区谋生。据光绪《吉林通志》记载,乾隆五十四年(1789),三姓地区(今黑龙江依兰)一次就驱逐流民61户,303人。然而,到嘉庆中期,吉林府每查一次,辄增出流民数千户,“边墙”形同虚设。乾嘉之交,直隶、山东等省遭遇严重旱灾,大批灾民背井离乡,或泛海辽东,或陆行辽西,涌向关东谋生。清廷为稳定政局,不得不一度放松禁令,允许灾民出关谋生。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清前期的东北也是内地“罪人”的流放地,这些人发配至此,当兵为奴,被称为“流人”;而一般“闯关东”者,则被称作“流民”。 

2、从局部开禁到全面开禁(1860—1904) 

咸丰、同治年间,战乱和灾荒使山东、直隶等省农民挣扎在死亡线上,他们为了求生存,大批涌入东北谋生,其势如潮水漫涌,强烈冲击着清廷对东北的封禁政策。另一方面,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叩开了东北的大门,沙俄更是不断侵扰北部边疆,东北防务吃紧,而人丁不足,又加剧了这一情形。凡此种种,均要求清政府改弦更张。咸丰十年(1860),黑龙江将军特普钦数度奏请“解禁”,清廷宣布“移民实边”。自此,东北局部开禁,首先在奉天开放官荒、牧场。近二百年的封禁,渐趋瓦解。 

这一时期清廷对东北开禁的态度是犹豫不决的。同治二年(1863),有官员奏请清廷开放奉天官荒马场,清廷饬副都统恩合查复此事,后将大凌河以东牧场全部放垦,以西牧场则封禁如故。光绪十年(1884)、十三年(1887),清廷曾两次下令永远封禁黑龙江。 

光绪二十一年(1895),清军在甲午战争中遭到惨败,东北面临空前危险,促使清廷改变立场,发布一系列招民实边的谕旨,以实际行动宣告全面开禁。光绪三十年(1904),日俄战争在东北爆发,黑龙江将军达桂、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奏请全体开放,旗、民兼垦,并对垦民加倍奖赏。实施数百年的封禁政策至此结束,向东北移民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3、大规模开发时期(1904年以后) 

1904年以后,关内移民东北的浪潮持续高涨。20世纪20年代末、40年代初,形成移民东北的高潮。其中,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隔海相望,而山东人口压力最大,山东人成为“闯关东”的主力。据张善余《中国人口地理》统计,民国38年间,山东平均每年有48万人闯关东,总数超过1830万,留住的山东人达792万。“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专门设立掠夺华北劳工的机构——“满洲劳工协会”。该机构仅在1939年到1941年间,就从山东、河北等地抓捕400万人赴东北做劳工,这又是一种变相的“闯关东”。 

新中国成立之初,山东因为人口压力,移民东北的惯性仍然在进行着。20世纪60年代,“进军北大荒”成为新一波、也是最后一波移民东北浪潮。 

到东北的移民一般分为两种,即季节性移民与永久性移民。季节性移民春去冬回,年复一年,渐渐地,有人开始安家落户,变为永久性移民。早期以季节性移民为多,清末以后,永久性移民逐年增加。 

“闯关东”的影响 

大量人口迁入,使东北的社会和经济面貌发生了重要变化。没有广大移民披荆斩棘、含辛茹苦的艰难创业,就没有东北由荒凉沉寂到后来人烟稠密、经济发展局面的形成。 

封禁时代的东北,“极边寒苦”,风貌原始,生产落后。移民们通过种种形式的垦荒,使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生产关系也有所变化。在清代,移民垦种的荒地主要分为旗地、官荒和蒙荒三种。移民初至,大多一贫如洗,往往被旗人雇为佣工,小有积蓄之后,开始向旗人佃种地亩,随后便借旗田之名额外开荒。旗人为了获利,开始出租典卖旗地,原先的农奴依附关系逐渐瓦解,旗地制开始向封建租佃制转变。此外,由移民带来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使粮食产量不断提高,至清末,所产粮食除东北自给和消费外,还大量销往关内。 

移民的进入,也使东北各地大小城镇迅速发展。满人入关后,清廷对商人出关贸易未加禁阻,出关经商者日众,但是那时的商贾大多为行商。后来,在移民浪潮影响下,关内商人日渐增多并定居下来。商业兴旺,带动了大小城镇的迅速出现。晚清以后,东北开始出现中国的工业重镇,其中,路矿业还走到了全国的前列。 

简而言之,“闯关东”影响深远。上千万移民的到来,为东北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繁荣了城乡市场。在社会文化领域,大量移民进入东北,加速了民族融合,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形成新的地方文化。在抵抗外国侵略的斗争中,移民也做出了巨大贡献。时至今日,进取、拼搏、勤劳勇敢、艰苦奋斗的“闯关东”精神,不但是千百万移民的人生写照,也是我们今日积极进取、团结奋斗、振兴东北的精神财富。 

作者简介 

刘平,1962年生于江苏苏州,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中国近现代社会史、中国秘密社会史、民间信仰与民间文化等。出版专著有:《文化与叛乱——以清代秘密社会为视角》、《中国民俗通志·江湖志》、《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关东土客大械斗研究》等多部。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转载)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是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三是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四是规范经纪机构行为。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条例》的时代意义(转载)

 在当前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颁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当其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条例》在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必要引导和有效监管,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引。 

  首先,《条例》是租赁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它针对住房租赁的现实痛点难点问题,在平衡租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倾斜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凸显了民生底色。 

  针对出租房不适居的现象,《条例》既明确了出租房的基本标准,即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还禁止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并要求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符合地方规定。这些要求能确保承租人的基本居住质量,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承租人安宁的居住环境,《条例》特别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针对租赁押金纠纷多发的现象,《条例》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扣减事由等事项,并明确规定除有约定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这有助于预防和处理相关纠纷。 

  针对租赁关系不稳定的现象,《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同时,对租赁双方积极地加以引导,如规定达到有关期限的,出租人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针对租赁合同备案少的现象,《条例》除了为出租人提供办理备案的通道,即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还在出租人未办理时,给予承租人办理备案的权利,以满足承租人现实需求。 

  针对住房租赁上述现状问题,《条例》精准施策,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健康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必将产生积极意义。 

  其次,《条例》是推动市场高效发展的服务规范,它牢扣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以体系化思维为市场供给多重利好措施。 

  在此方面,以下措施值得特别重视:(1)《条例》积极回应中央政策和地方经验,提出“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这为住房租赁市场供给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量。(2)《条例》围绕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强调“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以有为政府推动有效市场的建立。(3)《条例》“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明确双方各得其所,如出租人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能激发住房租赁市场活力,逐步扭转“重售轻租”“租不如买”的传统观念。(4)《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公平高效的市场活动提供依据。(5)《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为租金市场化调整提供科学引导。 

  可以说,通过加快推进多渠道供给住房、主体市场化、内容公平化、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制度,《条例》以制度合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对于形成住房租赁和销售二元并存、均衡协调的发展新格局,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条例》是实现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监管规范,它建立了体系完备、机制合理、方式优化的监管体制。 

  在监管体系方面,《条例》确立了“全国上下一盘棋”,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线,从中央到地方,从主管部门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特别注重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通过工作合力来形成系统化的监管体系。 

  在监管机制方面,《条例》以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为主要规范对象,实行全过程监督。一是抓好起始关,《条例》要求这些主体应具备相应条件,以建立有序竞争的经营环境。二是把好过程关,《条例》为这些主体确立了行为准则,督促它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三是守好后果关,《条例》就这些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以此形成强有力的外在威慑。 

  在监管方式方面,《条例》注重科学监管,以提高监管实效。比如,在行政处罚之外,《条例》根据实践经验,引入信用评价机制,以此督促市场主体诚信规范经营。又如,《条例》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整体而言,《条例》是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它能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条例》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服务规范,它把民生课题融入行业发展之中,以有为政府推动有效市场,从而加快建立租购并举制度;《条例》是强化公共职能的监管规范,它为住房租赁市场的长远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常鹏翱

住房租赁条例(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并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

(二)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四)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作物育种进化史:从野生驯化到智能设计(转载)

 植物是人类食物的主要提供者。尽管全球约有3万种可食用的植物,但人类仅用了30种养育了这个世界。其中,五类谷物水稻、小麦、玉米、高粱和粟类(如谷子、黍),为全球人口提供了总能量的60%;10种作物为人和家养动物提供了所消耗食物的95%。

怎么高效地利用自然界给我们提供的这些物种?从原始社会到农耕社会,再到现代社会,不同时代对自然界的植物资源利用是不同的。原始社会,自然界有什么物种资源,我们就直接采集食用什么资源。到了农耕社会,人类开始驯化物种。

比如,栽培水稻就是由野生稻驯化而来的。野生稻具有较强的落粒性,而且芒长、壳硬、蜕壳困难等性状,不利于人类利用。经过上万年的驯化和筛选,才有了栽培水稻谷粒大、芒变短甚至无芒,产量高等特性。

从野生植物变成栽培作物,这个过程就是驯化育种。变成栽培作物以后会形成一些品种,称之为“农家品种”。在缺乏生物遗传学知识的时代,野生植物的驯化以及繁种,完全靠经验,属于育种1.0时代。

从十九世纪开始,生命科学的发展推动着育种技术不断升级。二十世纪初,遗传学理论得到发展,科学家开始深入探究遗传和变异的奥秘。最典型的育种技术就是杂交技术,比如,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杂交玉米。直到现在一些作物还主要通过遗传杂交培育品种,这种遗传育种技术的应用被称为育种2.0。它的缺点是效率低,新品种培育一般需要10年以上,而且很难选出突破性品种。

分子生物学发展以后,科学家开始知道,育种的背后实际上是基因控制的。基因决定生物体长成什么样子、具有什么样的特性,而且还能把这些样子和特性传递给它的后代。于是,一些分子生物学技术,比如转基因技术,被应用于育种领域,即用某一个基因或者某些基因片段作为辅助的育种,我们称之为分子育种3.0时代。

基于分子生物学的分子育种,大大提高了育种水平和效率。分子生物学技术可以快速获知“哪些基因是正控制作物性状,哪些基因是负控制,以及它们之间的网络关系”。科学家通过转基因技术和基因编辑等手段,从而能够在短短几年内将野生品种快速“驯化”成能满足现代人类需求的全新品种。

尽管现在我们的很多作物仍处于育种2.0和3.0阶段,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基因组编辑技术已经将作物育种推向了4.0阶段——设计育种,即基于基因模块及其非线性耦合理论,以及合成生物学思路,借助计算生物学和人工智能设计出理想的品种,大大缩短了育种周期,提高了育种效率。比如,现在我们希望水稻作物长成什么样子,就可以进行设计了。因为我们需要的性状中每一个都由某一个基因的状态决定,把这几个基因有机地整合起来,从而在一个植株里面同时实现我们所需要的各个性状,这个作物就是我们想要的品种。目前,我国水稻育种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已经能够做到运用基因组学和系统生物学去设计品种。

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

城市更新的法律解读(转载)

 一、源起与现实

就现代化的角度而言,城市更新作为概念,其提出系出于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城市因为社会经济转型而面临的城市衰落、发展失序等社会危机。就其渊源来说,美国系最早出现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概念的国家。城市更新作为概念肇始于1930年代,而其立法则始于美国1949 年的联邦住宅法案(Federal Housing Acts)。其后美国在不同年代就城市更新问题形成不同立法策略,大致经历了1960一1970年代的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1980年代的城市再发展(Urban Redevelopment)及之后的城市活化(Urban Revitalization)等,发展重点也由最初以住宅为重点的贫民窟为改造,深入推进到住宅之外的医院、学校、商业区、公园等公共环境建设,并在后期发展为希望藉由城市住宅社区的重建提升市区的经济价值和商区竞争力。而在英国,城市更新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提法,如城市再发展(Urban Redevelopment)、城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城市复兴(Urban Renaissance)、地区修复(Rehabilitation)、城市重建(Urban Reconstruction)或地区保全(conservation)等。提法虽不同,但其目的均为了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城市老旧和城市衰败,以优化城市空间并促进城市再发展。因之,城市更新可谓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

城市化进程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其共同的治理经验在于以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城市更新。如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爱尔兰、新加坡、日本、韩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制定有专门的城市更新法律制度,以界定并规范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权限和权力行使程序。如日本以1969年的《都市再开发法》为基础,明确城市更新的内容和程序,并陆续制定了相关法规细则,又于2002年制定《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在内阁设立都市再生本部,建立了专责负责城市更新的机构。我国香港地区2000年制定《市区重建局条例》,作为城市更新基本法律。我国台湾地区1973年修订《都市计划法》,区分新市区建设和旧市区更新,增加了“旧市区之更新”专章,奠定了台湾地区城市更新的法律基础;2002年制定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并几经修订,进一步细化更新程序和更新方式,完成城市更新专门立法。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城市更新有序推进的最有力保障。

就我国地方政府而言,为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平衡,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城建扩张以实现城市扩容,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再开发市区高密度地块土地以摆脱中心城区的拥挤不堪。有鉴于此,城市更新作为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必然产物,亦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现实路径。城市更新牵涉多方面法律关系:在主体上涉及政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开发商等多方面主体;在程序上囊括更新区域划定、启动条件设定、申请、批准、规划和容积率调整、土地征收或征用、土地开发、建造等若干环节;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不仅涉及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和处置,更主要者乃是基于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且行政权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之后果。城市更新所伴生的一系列新型且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的明确指引与保障。

二、当前城市更新的法律依据及基本模式

我国城市更新直接的法律、法规仅限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019年8月26日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建设用地的范畴规定仅为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删除该内容,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保护。第56条规定国有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31条关于旧城区改造的原则性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三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关于危房及旧城区改造的征收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现有法律、法规虽然相对零散和笼统,但亦为各个地方结合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提供了空间。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后,地方开始探索城市更新。2009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广东省作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开展以“三旧”改造(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为主要形式的城市更新整理活动。地方的城市更新均尝试依靠“政策创新”,以完善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流转方式、土地确权方式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等具体制度。在制度建设层面,广东省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则上升至政府规章层面,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

城市更新在启动、补偿、主导和激励等四方面建立了基本模式:

1、“多数决”机制为主的城市更新启动制度。

针对旧城和旧村改造如何获得居民群体同意的问题,现行更新启动制度既不同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采取“公益征收”界定的以公权力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模式,也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对土地及其地上附属设施实施征用改造,需改造区内全部土地与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方可开展的模式,转而创新性地以引入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多数决”处分原则,取代传统所有权权利人的“全体同意”机制,并明确“多数决”的条件和程序保障。这既回避政府通过公权力介入进行征收与补偿,又为摆脱因改造涉及的人数众多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困境。如广州旧城改造中,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旧城改造事前要开展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需90%以上居民同意方可启动改造,第二轮征询则需2/3以上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可实施拆迁。“城中村”改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成员同意即可生效。《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之后,比例稳定为80%以上村民同意启动全面改造。这样,满足多数同意的条件后,即便不同意改造的主体,也同样须承担城市更新所带来之后果。

2、产权置换为主的更新补偿制度

产权置换即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等价交换,主要由城市更新区内土地或建筑物权利人提供未来更新区内土地或建筑物进行权利交换。城市更新的投资方提供资金参与改建,更新工作完成后,以更新后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权利交换更新前的房屋和建筑物权利。如广州的旧城改造规定,列入旧城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户,可以按照房屋合法产权套内面积的1:1原地就近安置或按照房屋价值相等的原则适当上浮安置面积在异地安置。“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原有合法产权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城市更新中实行以产权置换为主的更新补偿意义,在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补偿模式,实现了补偿与更新同步推进,解决了传统征收模式中政府先期大量投入的财政压力问题,并在融资模式上以未来的产权置换条件作为引入开发商的前提,由开发商对更新前存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利关系清查及评定,进行更新前后的产权置换。

3、自主改造为主的社会力量主导更新制度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旧城区改建,规定了由政府根据规划,基于公共利益,开展土地或房屋征收的模式,改建主体和改建方式均较单一。而地方城市更新制度则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同时允许开发商合作参与,更新主体、更新模式和更新方式多样。广东省《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之后,针对“三旧”用地规定除了政府收购储备用地外,其余者均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土地权利人自行实施改造或与其它社会力量合作开发建设。广州旧村庄改造形成的“猎德模式”中,政府和开发商不直接参与拆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拆迁工作,并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执行拆迁方案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诉请异议村民限期搬迁。法院虽判决异议村民限期搬迁,但不对补偿问题进行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后,再将土地交由政府公开出让或者自主选择合作开发,按比例分配土地出让金或者开发利润。

自主改造制度使土地和房屋权利人从过去被动接受由政府安排进行城市改造的角色转为改造的权利主体和推动者。在城市更新进程中,凡未纳入政府储备用地范围,符合规划,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开发,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地价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办理。自主改造中的土地使用权,在地方性立法中规定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突破了开发经营用地必须由政府“招拍挂”的要求。自主改造制度对土地出让管理的突破,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城市更新的最重要制度。

4、土地出让金收益激励为主的更新优惠制度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虽可依法流转,但其使用功能受严格限制,且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因之,城市更新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必然涉及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性质变更、完善用地手续等事项。而国有建设用地则涉及规划条件调整、使用用途变更等问题。由于涉及规划调整和使用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收回后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鉴于土地征收或收回时,原权利人已经获得规定的补偿,故土地收归政府后,政府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出让收益归政府所有,而原土地权利人则丧失对土地收益的分配权。这使得土地性质变更、用途转变和规划调整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与原土地权利人无关,因而原土地权利人对城市更新和土地再开发通常缺乏积极性。

有鉴于此,现行城市更新制度多突出利益激励,倾向于照顾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广东省《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集体建设用地可申请转为国有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缴土地价款等。在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所建立的框架下,在具体操作环节中,还存在补办土地征收手续,补办供地手续,补办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激励方面的特殊规定。上述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更新创造出很大的弹性和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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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星期日

数据要素市场呼唤"数据经理人":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联结者(转载)

西安市政协委员苏斌首次提出“数据经理人”概念,数据经理人(Data Stewardship Manager)是数字经济时代专门从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复合型职业角色,其核心职能是通过技术工具、经济模型和法律框架的协同应用,主导数据资源从确权、加工、定价到流通、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数据要素的安全合规流通与场景化价值转化。该角色需具备跨技术、经济、法律及产业领域的专业能力,既是数据资产化的操盘手,也是多方主体协同的联结者,更是数据要素市场可信生态的构建者。

01、数据要素市场的结构性矛盾

在《"数据二十条"》政策框架下,我国已建成58家数据交易所,培育出数据经纪人、数据合规师等新兴职业。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仍面临"三难困境":数据资源持有方难以有效确权定价、需求方难以精准匹配数据资源、流通环节难以保障合规安全。现有数据经纪人主要承担交易撮合职能,而技术经理人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两者均未覆盖数据要素流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

02、数据经理人的战略定位

数据经理人应定位为数据要素市场的新型基础设施运营者,具备三重核心能力:

1. 数据资产化专家:掌握数据确权登记、质量评估、价值核算等技术工具,能将原始数据转化为标准化数据产品。

2. 流通架构师:构建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的价值跃迁路径,设计"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流通方案。

3. 生态联结者:链接数据资源方、技术供应商、应用场景方、合规审计机构等多元主体,构建可信流通生态。

03、职业能力的四维建构模型

1. 技术维度:精通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数据沙箱等技术工具链。

2. 经济维度:掌握数据资产评估、收益分成模型、场景化定价等市场机制。

3. 法律维度:熟悉数据分类分级、跨境传输、合规审计等监管要求。

4. 产业维度:具备行业知识图谱构建、场景需求挖掘、价值转化设计能力。

04、培育数据经理人体系的实施路径

1. 资质认证体系:参考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标准,建立初、中、高级数据经理人职业能力认证框架。

2. 实训平台建设: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建立实训基地,开发数据要素流通沙盘推演系统。

3. 市场化激励机制:探索"基础服务费+数据增值分成"的收益模式,在医疗、金融、工业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

05、发展建议与政策展望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增设数据经理人职业类别,支持头部企业联合高校开设数据要素运营微专业,推动形成"数据产品经理-数据合规师-数据经理人"的职业生态链。通过培育专业化的数据经理人队伍,有望破解当前数据流通"有市无价"的困境,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经理人类型

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职业标准》对职业经理人的定义是:在经济组织中从事合法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国内的管理学专家认为:职业经理人是指以办企业为职业的专业人员,是以经理为职业,以企业行政为专业,以契约关系受聘于企业,引导企业盈利的人。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

职业经理人需要具备十种管理技能(Google AI)

 职业经理人需要具备多种管理技能,以有效领导团队、实现组织目标。这些技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领导力:

明确愿景和目标:

能够清晰地阐述组织的目标和愿景,并激励团队为之努力。

激发团队潜力:

能够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优势。

建立合作关系:

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授权和指导:

能够有效地授权,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团队成员成长。

2. 沟通能力:

清晰表达: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图,避免歧义。

积极倾听:能够认真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理解不同的观点。

反馈技巧:能够给予建设性的反馈,帮助团队成员改进工作。

公开沟通:能够保持公开透明的沟通,及时分享信息,建立信任。

3. 决策能力:

分析问题:能够迅速、准确地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本质。

评估方案:能够评估不同的解决方案,选择最佳方案。

果断决策:能够在必要时做出果断的决策,并承担决策带来的责任。

风险管理:能够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 组织能力:

时间管理:能够有效地管理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资源分配:能够合理地分配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任务分配:能够将任务分配给合适的团队成员,并明确责任。

流程优化:能够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5. 解决问题能力:

创新思维:能够运用创新思维,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应变能力:能够在突发情况下保持冷静,并迅速做出反应。

问题分析:能够深入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

寻求帮助:能够在必要时寻求外部帮助,解决复杂的问题。

6. 团队管理:

团队建设:能够建立积极向上、合作高效的团队氛围。

绩效评估:能够对团队成员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提供反馈。

激励机制:能够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

冲突解决:能够有效地解决团队内部的冲突,维护团队的稳定。

7. 战略思维:

全局观念:能够从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把握发展方向。

长远规划:能够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为组织的发展奠定基础。

市场洞察:能够洞察市场趋势,把握发展机遇。

竞争分析:能够分析竞争对手,制定相应的竞争策略。

8. 财务知识:

预算管理:能够制定和管理预算,控制成本。

财务报表:能够阅读和分析财务报表,了解组织的财务状况。

成本控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成本,提高利润。

投资决策:能够进行投资决策,为组织创造价值。

9. 行业知识:

专业知识:熟悉自己所处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行业趋势: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格局。

行业政策:了解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客户需求: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偏好。

10. 持续学习:

自我提升: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能力。

行业交流:积极参加行业交流活动,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知识分享:乐于分享知识和经验,帮助他人成长。

拥抱变化: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不断学习和进步。

以上这些技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职业经理人需要全面发展这些技能,并根据不同的工作情境灵活运用,才能有效地领导团队,实现组织目标。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35个心理学效应和定律【转载】

 1.门坎效应所谓门槛效应,是指一个人接受了较低层次的要求后,适当引导,往往会逐步接受更高层次的要求。该效应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弗里德曼与弗雷瑟于1966年在做无压力屈从:登门坎技术的现场实验中提出的。

2.罗森塔尔效应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考查某校,随意从每班抽3名学生共18人写在一张表格上,交给校长,极为认真地说:“这18名学生经过科学测定智商很高。”事过半年,罗氏又来到该校,发现这18名学生的确表现超常。罗森塔尔效应就是期望心理中的共鸣现象。运用到人事管理中,就要求领导对下属要投入感情、希望和特别的诱导,使下属得以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如领导在交办某一项任务时,不妨对下属说:“我相信你一定能办好”、“我想早点听到你成功的消息。”这样下属就会朝你期待的方向发展,人才也就在期待之中得以产生。

3鲶鱼效应从前,挪威人在海上捕得沙丁鱼后,如果能让它们活着抵港,卖价就会比死鱼高好几倍,但只有一条渔船能做到带沙丁鱼回港。后来,人们发现这条船的鱼槽内不过是多了一条鲶鱼而已。原来当鲶鱼装入鱼槽后,由于环境陌生,就会四处游动,而沙丁鱼发现这一“异类”后,也会因紧张而加速游动。如此一来,沙丁鱼便延长了寿命。这就是“鲶鱼效应”。运用鲶鱼效应,通过个体的“中途介入”,对群体起到竞争作用,它符合人才管理的运行机制。目前,一些机关单位实行的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就是很好的典型。这种方法能够使人产生危机感从而更好地工作。

4. 瓦拉赫效应 奥托·瓦拉赫是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他的成功过程极富传奇色彩。瓦拉赫在开始读中学时,父母为他选择了一条文学之路,不料一学期下来,教师为他写下了这样的评语:“瓦拉赫很用功。但过分拘泥,难以造就文学之材。”此后,父母又让他改学油画,可瓦拉赫既不善于构图,又不会润色,成绩全班倒数第一。面对如此“笨拙”的学生,绝大部分老师认为他成才无望,只有化学老师认为做事一丝不苟,具备做好化学实验的素质,建议他学化学,这下瓦拉赫智慧的火花一下子被点燃了,终于获得了成功。瓦拉赫的成功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学生的智能发展是不均衡的,都有智慧的强点和弱点,他们一旦找到了发挥自己智慧的最佳点,使智能得到充分发挥,便可取得惊人的成绩。后人称这种现象为“瓦拉赫效应”。

5.共生效应自然界有这样一种现象:当一株植物单独生长时,显得矮小、单调,而与众多同类植物一起生长时,则根深叶茂,生机盎然。人们把植物界中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现象,称之为“共生效应”。事实上,我们人类群体中也存在“共生效应”。英国“卡迪文实验室”从1901年至1982年先后出现了25位诺贝尔获奖者,便是“共生效应”一个杰出的典型。

6.刻板效应社会心理学认为,那种用老眼光看人造成的影响称为“刻板效应”。它是对人的一种固定而笼统的看法,从而产生一种刻板印象。在学校经常可见到这种现象,教师对那些天资聪颖、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脸上往往流露出喜爱的神色,并受到器重和青睐。而天资愚笨、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则往往受到歧视,教师表现出急躁、厌烦的情绪,令人沮丧的话常挂在嘴边。实践证明,经常受到这种“待遇”的学生,会顿觉凉水浇身,丧失了学习信心,失掉了克服困难的勇气,以至产生颓废情绪。

7.首因效应 首因效应有时又称为第一印象的作用,指的是知觉对象给知觉者留下的第一印象对社会知觉的影响作用。具体说,就是初次与人或事接触时,在心理上产生对某人或某事带有情感因素的定势,从而影响到以后对该人或该事的评价。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对决策中收集正确的情报加以分析而言,这种效应是不利的。无论第一印象是好或是坏都是片面的,不利于全面地了解、分析。第一印象所产生的作用称之为首因效应。根据第一印象来评价一个人的好坏,往往比较偏颇。如果在招聘考试和考察员工绩效时,只凭第一印象,就会被某些表面现象蒙蔽。首因效应在招聘过程中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以貌取人。对仪表堂堂、风度翩翩的应聘者容易赢得主考官的好感,二是以言取人,那些口若悬河、对答如流者往往给人留下好印象。因此在选拔人才时,既要听其言、观其貌,还要察其行、考其绩。

8.近因效应 近因效应指的是某人或某事的近期表现在头脑中占据优势,从而改变了对该人或该事的一贯看法。近因效应与首因效应是相对应的两种效应。首因效应一般在较陌生的情况下产生影响,而近因效应一般在较熟悉的情况下产生影响。两者都是对人或事的片面了解而主观臆断,使得决策信息失真。

9.晕轮效应(光环效应)晕轮效应是指某人或某事由于其突出的特征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忽视了其它人的心理和行为品质。它有时会产生“积极肯定的晕轮”,有时会产生“消极否定的晕轮”,这都会干扰对信息的评价,要克服晕轮效应就必须坚持客观,不掺杂主观成分。

10.蝴蝶效应1960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洛伦兹研究“长期天气预报”问题时,出现了疑难问题:她在计算机上用一组简化数据模拟天气的演变,原本是想利用计算机的高速运算来提高天气预报的准确性。但是,事与愿违,多次计算表明,初始条件的极微小差异,会导致错误的结论。心理情绪也是如此,有一组漫画显示,一个人在单位被领导训了一顿,心里很恼火,回家冲妻子发起了脾气,妻子无来由地被训,也很生气,就摔门而去。走在街上,一条宠物狗拦住了去路,“汪汪”狂吠,妻子更生气啦,就一脚踢过去,小狗受到踢打,狂奔路过一个老人面前,把老人吓了一跳。正巧这位老人有心脏病,被突然冲出的小狗一吓,当场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 洛伦兹发现了微小差异导致的巨大反差,她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表达这个发现,一只小小的蝴蝶在巴西上空振动翅膀,它煽动起来的小小漩涡与其他气流汇合,可能在一个月后的美国得克萨斯州会引起一场风暴——这就是混沌学中著名的“蝴蝶效应”。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中,人事管理工作者如果灵活运用人事心理效应,就能充分调动下属或人才的积极性,使人尽其才,才尽其能,从而使工作效能达到最优。

11.贝尔效应英国学者贝尔天赋极高,有人说他毕业后若研究晶体和生物化学,定会赢得多次诺贝尔奖。但他却心甘情愿地走另一条道路,把一个个开拓性的课题提出来,指引别人登上了科学高峰,此举被称为贝尔效应。贝尔效应要求领导者具有伯乐精神和人梯精神,要以单位和集体为先,慧眼识才,放手用才,敢于提拔任用能力比自己强的人,积极为有才干的下属创造机会。

12.海潮效应海水因天体的引力而涌起,引力大则出现大潮,引力小则出现小潮。此乃海潮效应。人才与社会时代的关系也是这样。社会需要人才,时代呼唤人才,人才便应运而生。对于一个单位来说,要通过调节对人才的待遇,以达到人才的合理配置,从而加大本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现在很多知名企业都提出这样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以待遇吸引人,以感情凝聚人,以事业激励人。

13.名片效应有一位求职青年,应聘几家单位都被拒之门外,感到十分沮丧。最后,他又抱着一线希望到一家公司应聘,在此之前,他先打听该公司老总的历史,通过了解,他发现这个公司老总以前也有与自己相似的经历,于是他如获珍宝,在应聘时,他就与老总畅谈自己的求职经理,以及自己怀才不遇的愤慨,果然,这一席话博得了老总的赏识和同情,最终他被录用为业务经理。这就是所谓的名片效应。也即两个人在交往时,如果首先表明自己与对方的态度和价值观相同,就会使对方感觉到你与他有更多的相似性,从而很快地缩小与你的心理距离,更愿同你接近,结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这里,有意识、有目的地向对方所表明的态度和观点如同名片一样把你介绍给对方。恰当地使用"心理名片",可以尽快促成人际关系的建立,但要使"心理名片"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善于捕捉对方的信息,把握真实的态度,寻找其积极的、你可以接受的观点,"制作"一张有效的"心理名片"。其次,寻找时机,恰到好处地向对方"出示"你的"心理名片",这样,你就可以达到目标。掌握"心理名片"的应用艺术,对于人际交往记忆处理人际关系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14.异性效应李女士是某公司公关部经理。她联系颇广,出师必胜,为公司立下赫赫战功。公司的原料奇缺,材料科的同志四处奔走,却连连碰壁,而李女士外出联系,不久问题便迎刃而解。公司资金周转严重失灵,急需贷款,急得总经理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又是李女士风尘仆仆,周旋于银行之间,竟获得贷款上百万元。李女士因此备受领导器重,工资、奖金一加再加。有人试图总结李女士成功的秘诀,发现她除了具有清醒的头脑,敏捷的口才,丰富的知识和阅历,接物灵活之外,和她端庄的容貌、娴雅的仪表也有很大的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男营业员接待女顾客,一般要比接待男顾客热情些。上述李女士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如今的社会还是一个男性占很大优势的社会,外出办事多数要和男性打交道,由女性出面较为顺利,这便是心理学上所谓"异性效应"。这种现象是建立在异性相吸引的基础上的。人们一般比较对异性感兴趣,特别是对外表讨人喜欢,言谈举止得体的异性感兴趣,这点女性也不例外,只不过不如男性对女性那么明显。有时为了引起异性注意,男性还特别喜欢在女性面前表现自己,这也是"异性效应"在起作用。不过"异性效应"不能滥用。女性外表漂亮,讨人喜欢,如果再加上交往得当,在异性面前办事容易,这是正常的;反之,若为达到某一目的,用色相去引诱别人那就不道德了。男性对异性,尤其是年轻漂亮的异性热情些,客气些也无可非议,但把异性当作刺激,想入非非,让人感觉"色迷迷"的,就超过限度了,因此,与异性接触要把握住"度"。

15.责任分散效应1964年3月13日夜3时20分,在美国纽约郊外某公寓前,一位叫朱诺比白的年轻女子在结束酒吧间工作回家的路上遇刺。当她绝望地喊叫:"有人要杀人啦!救命!救命!"听到喊叫声,附近住户亮起了灯,打开了窗户,凶手吓跑了。当一切恢复平静后,凶手又返回作案。当她又喊叫时,附近的住户又打开了电灯,凶手又逃跑了。当她认为已经无事,回到自己家上楼时,凶手又一次出现在她面前,将她杀死在楼梯上。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她大声呼救;她的邻居中至少有38位到窗前观看,但无一人来救她,甚至无一人打电话报警。这件时引起纽约社会的轰动,也引起了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的重视和思考。人们把这种众多的旁观者见死不救的现象称为责任分散效应。对于责任分散效应形成的原因,心理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调查,结果发现:这种现象不能仅仅说是众人的冷酷无情,或道德日益沦丧的表现。因为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确实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境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如果他见死不救会产生罪恶感、内疚感,这需要付出很高的心理代价。而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每个人分担的责任很少,旁观者甚至可能连他自己的那一份责任也意识不到,从而产生一种"我不去救,由别人去救"的心理,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如何打破这种局面,这是心理学家正在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16.詹森效应有一名运动员叫詹森,平时训练有素,实力雄厚,但在体育赛场上却连连失利。人们借此把那种平时表现良好,但由于缺乏应有的心理素质而导致竞技场上失败的现象称为詹森效应。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名列前茅,力雄厚"与"赛场失误"之间的惟一解释只能是心理素质问题,主要原因是得失心过重和自信心不足造成。有些人平时"战绩累累",卓然出众,众星捧月,造成一种心理定势: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再加上赛场的特殊性,社会、国家、家庭等方面的厚望,使得其患得患失的心理加剧,心理包袱过重,如此强烈的心理得失困扰自己,怎么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呢!另一方面是缺乏自信心,产生怯场心理,束缚了自己潜能的发挥。 如何走出"詹森效应"的怪圈呢?首先,要认清"赛场"的目的,克服恐惧感,赛场并不可怕,只是比平常正规一些而已。其次,要平心静气地走出狭隘的患得患失的阴影,不贪求成功,只求正常地发挥自己的水平。赛场是高层次水平的较量,同时也往往是心理素质的较量,"狭路相逢勇者胜",只要树立自信心,一份耕耘必定有一份收获。最终定会交付满意的答卷。

17.“酸葡萄”心理和“甜柠檬”心理“酸葡萄”心理是指自己努力去做而得不到的东西就说是“酸”的,是不好的,这种方法可以缓解我们的一些压力。比如:别人有一样好东西,我没有,我很想要,但实际上我不可能得到。这时不妨利用“酸葡萄”心理,在心中努力找到那样东西不好的地方,说那样东西的“坏话”,克服自己不合理的需求。“甜柠檬”心理就是认为自己的柠檬就是甜的,“甜柠檬”是指自己所有而摆脱不掉的东西就是好的,要学会接纳自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都有自己的优势,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特点,千万不要轻易说自己这不好,那不如人,不妨试试“甜柠檬”心理学会接纳自己,逐渐增强自信。

18“南风效应”法国作家拉封丹曾写过一则寓言,讲的是北风和南风比威力,看谁能把行人身上的大衣脱掉。北风首先来一个冷风凛凛寒冷刺骨,结果行人为了抵御北风的侵袭,便把大衣裹得紧紧的。南风则徐徐吹动,顿时风和日丽,行人因为觉得很暖和,所以开始解开钮扣,继而脱掉大衣。结果很明显,南风获得了胜利。这就是“南风效应”这一社会心理学概念的出处。 “南风效应”给人们的启示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要特别注意讲究方法。北风和南风都要使行人脱掉大衣,但由于方法不一样,结果大相径庭。比如:有些同学与大家在一起时很凶很要强,一次、两次可能因为你很凶,要了别人强,占了上风,但不久你就会发现你已经失去了朋友。我们可以还看到,在与别人发生矛盾,各不相让,到最后往往是两败俱伤,想想如果学学“南风”两人平心静气地好好谈谈,结果是否会好许多呢?

19.巴纳姆效应 朋友一次问我世界上什么事最难。我说挣钱最难,他摇头。哥德巴赫猜想?他又摇头。我说我放弃,你告诉我吧。他神秘兮兮地说是认识你自己。的确,那些富于思想的哲学家们也都这么说。我是谁,我从哪里来,又要到哪里去,这些问题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开始问自己,然而都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然而,即便如此,人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自我的追寻。正因为如此,人常常迷失在自我当中,很容易受到周围信息的暗示,并把他人的言行作为自己行动的参照,从众心理便是典型的证明。其实,人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受到他人的影响和暗示。比如,在公共汽车上,你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人张大嘴打了个哈欠,他周围会有几个人也忍不住打起了哈欠。有些人不打哈欠是因为他们受暗示性不强。哪些人受暗示性强呢?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测试检查出来。让一个人水平伸出双手,掌心朝上,闭上双眼。告诉他现在他的左手上系了一个氢气球,并且不断向上飘;他的右手上绑了一块大石头,向下坠。三分钟以后,看他双手之间的差距,距离越大,则暗示性越强。认识自己,心理学上叫自我知觉,是个人了解自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更容易受到来自外界信息的暗示,从而出现自我知觉的偏差。在日常生活中,人既不可能每时每刻去反省自己,也不可能总把自己放在局外人的地位来观察自己。正因为如此,个人便借助外界信息来认识自己。个人在认识自我时很容易受外界信息的暗示,从而常常不能正确地知觉自己。心理学的研究揭示,人很容易相信一个笼统的、一般性的人格描述特别适合他。即使这种描述十分空洞,他仍然认为反映了自己的人格面貌。曾经有心理学家用一段笼统的、几乎适用于任何人的话让大学生判断是否适合自己,结果,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这段话将自己刻画得细致入微、准确至极。下面一段话是心理学家使用的材料,你觉得是否也适合你呢?你很需要别人喜欢并尊重你。你有自我批判的倾向。你有许多可以成为你优势的能力没有发挥出来,同时你也有一些缺点,不过你一般可以克服它们。你与异性交往有些困难,尽管外表上显得很从容,其实你内心焦急不安。你有时怀疑自己所做的决定或所做的事是否正确。你喜欢生活有些变化,厌恶被人限制。你以自己能独立思考而自豪,别人的建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你不会接受。你认为在别人面前过于坦率地表露自己是不明智的。你有时外向、亲切、好交际,而有时则内向、谨慎、沉默。你的有些抱负往往很不现实。这其实是一顶套在谁头上都合适的帽子。一位名叫肖曼?巴纳姆的著名杂技师在评价自己的表演时说,他之所以很受欢迎是因为节目中包含了每个人都喜欢的成分,所以他使得“每一分钟都有人上当受骗”。人们常常认为一种笼统的、一般性的人格描述十分准确地揭示了自己的特点,心理学上将这种倾向称为“巴纳姆效应”。有位心理学家给一群人做完明尼苏打多相人格检查表(MMPI)后,拿出两份结果让参加者判断哪一份是自己的结果。事实上,一份是参加者自己的结果,另一份是多数人的回答平均起来的结果。参加者竟然认为后者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的人格特征。巴纳姆效应在生活中十分普遍。拿算命来说,很多人请教过算命先生后都认为算命先生说的“很准”。其实,那些求助算命的人本身就有易受暗示的特点。当人的情绪处于低落、失意的时候,对生活失去控制感,于是,安全感也受到影响。一个缺乏安全感的人,心理的依赖性也大大增强,受暗示性就比平时更强了。加上算命先生善于揣摩人的内心感受,稍微能够理解求助者的感受,求助者立刻会感到一种精神安慰。算命先生接下来再说一段一般的、无关痛痒的话便会使求助者深信不疑。

20.培哥效应在有些电视节目中,曾有人做过所谓奇特的记忆表演。一般都是在舞台上立一块黑板,然后随意让观众说出一些词语、数字、节目名称、公式、外语单词等等,并按序写在黑板上。表演者在这一过程中不看黑板,但他却能根据观众的要求准确地讲出其中的任意一项内容,甚至还能把全部内容倒背出来。这种表演看起来十分神奇,其实只不过是运用了培哥记忆术,产生了“培哥效应”罢了。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难,它是自创一套记忆编码,比如,⑴——帽子,⑵——眼镜,⑶——围巾,⑷——衣服,⑸——腰带,⑹——裤子……并熟练地记下来,然后通过联想与要记的材料相连接。比如要求你记住这样几个词:⑴大象,⑵打气,⑶洗澡,⑷电风扇,⑸自行车,⑹水……这样你就可以把大象与固定编码的第一号帽子联系起来,联想到大象的鼻子上戴了一顶帽子。要记住第六个词“水”时,把它与裤子产生联想——水把裤子弄湿了。通过这样的编码联想,记起来就不困难了。因为在联想时,我们有意识地把联想的事物放大,表象清晰而奇特。例如要记住第四个词——电风扇与衣服发生联想时,如果表象是电风扇吹开了衣服就很一般,但如果想象成电风扇穿了一件羽绒服,就非常奇特,这就更便于记住这一对象。培哥记忆术的固定编码有很多种,如按照自己身体各部分的上下编号,按进门后能看到的东西编码,按自己的亲朋好友的姓名编号等等。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掌握了这种方法,就可以避免记忆的枯燥单调,使其妙趣横生了。当然,这种方法的掌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我们去经常锻炼,并尽可能地使自己的联想奇特醒目非同一般。

21.迁移效应在学习心理学中,先行学习对后继学习的影响,称为“迁移效应”。它有三种效应方式:先行学习A促进了后继学习B的效应,称为正效应;先行学习A 干扰和阻碍了后继学习B的效应,称为负效应;先行学习A促进了后继学习B无任何影响,称为零效应。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不注意有关迁移条件产生的条件,就会发生不必要的迁移现象,如,日本司机在美国开车,常发生困难,甚至出现车祸。这主要是因为在日本是“车左、人右”,而在美国却恰好相反。当然,如果运用好迁移效应就可能产生下面的效果。如,在棒球队员中选拨出高尔夫球的集训队员;让会英语的人去突击学习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一般都有会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这一理论给学习的启示是:一是要注意发现概念、原理的相同、相通之处。二是注重学习方法的总结,即在学习过程中注意掌握那些具有规律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三是要广泛地积累各方面的学习经验。四是要注意防止在学习过程中,尤其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定势。

22.反馈效应反馈原来是物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把放大器的输出电路中的一部分能量送回输入电路中,以增强或减弱输入讯号的效应。心理学借用这一概念,以说明学习者对自己学习结果的了解,而这种对结果的了解又起到了强化作用,促进了学习者更加努力学习,从而提高学习效率。这一心理现象称做“反馈效应”。下面是一个著名的反馈效应的心理实验:心理学家罗西与亨利把一个班的学生分为三组,每天学习后就测验。主试对第一组学习的结果每天都告诉学生,对第二组学生只是每周告诉他们一次,而对第三组,则一次也不告诉。如此进行了8周教学。然后改变做法,第一组与第三组对调,第二组不变,也同样进行了8周教学。结果除第二组稳步地前进,继续有常态的进度外,第一组与第三组的情况大为转变:即第一组的学习成绩逐步下降,而第三组的成绩则突然上升。这说明及时知道自己的学习成果对学习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且是即时反馈比远时反馈效果更大。心理学家布朗的实验表明,反馈方式不同对学习的促进作用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学生自己进行的主动反馈要优于教师的反馈。这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一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及时地进行自我反馈,避免毫无目的的学习和不知道自己的学习结果的学习方式。二是重视老师在作业或试卷上所作的评语,认真总结自己学习上存在的优缺点,从而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三是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取得高分时不骄傲,仍坚持继续努力;成绩不理想时不要丧失信心,决心迎头赶上。

23.马太效应“马太效应”一词是美国科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的。他以此来概括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对已有相当声誉的科学家做出的贡献所给予的荣誉越来越多,而对那些还未出名的科学家则不肯承认他们的成绩。

24.水桶效应一个木制水桶的容量是由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的,所以在一个团队、群体中,劣者的危害极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水桶效应”。

25.奋起效应这是与破摔效应意义相反的一种积极效应:当一次大的挫折后,受挫人不仅不气馁,反而激发起改变现况、奋力向上的意志,从而迅速成功的心理效应,即奋起效应。

26.糖果效应我很欣赏萨勒通过实验得出的“糖果效应”这个概念。萨勒对一群都是4 岁的孩子说:“桌上放2 块糖,如果你能坚持20 分钟,等我买完东西回来,这两块糖就给你。但你若不能等这么长时间,就只能得一块,现在就能得一块!”这对4 岁的孩子来说,很难选择——孩子都想得2 块糖,但又不想为此熬20 分钟;而要想马上吃到嘴,又只能吃一块。实验结果:2 / 3 的孩子选择宁愿等20 分钟得2 块糖。当然,他们很难控制自己的欲望,不少孩子只好;把眼睛闭起来傻等,以防受糖的诱惑,或者用双臂抱头,不看糖或唱歌、跳舞。还有的孩子干脆躺下睡觉——为了熬过20 分钟!1 / 3 的孩子选择现在就吃一块糖。实验者一走,1 秒钟内他们就把那块糖塞到嘴里了。经12 年的追踪,凡熬过20 分钟的孩子(已是16 岁了),都有较强的自制能力,自我肯定,充满信心,处理问题的能力强,坚强,乐于接受挑战;而选择吃1 块糖的孩子(也已16 岁了),则表现为犹豫不定、多疑、妒忌、神经质、好惹是非、任性,顶不住挫折,自尊心易受伤害。这种从小时候的自控、判断、自信的小实验中能预测出他长大后个性的效应,就叫糖果效应。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说,萨勒也未指出实马的样本大小,有多少被试孩子,他们的家教状况如何。我认为4 岁的测试不会绝对性地决定他以后的人格,4 一16 岁期间,12 年的环境与教育会起更大的作用。但萨勒提出的这个效应还是颇有新意的。

27.齐加尼克效应法国心理学家齐加尼克曾作过一次颇有意义的实验:他将自愿受试者分为两组,让他们去完成20项工作。其间,齐加尼克对一组受试者进行干预,使他们无法继续工作而未能完成任务,而对另一组则让他们顺利完成全部工作。实验得到不同的结果。虽然所有受试者接受任务时都显现一种紧张状态,但顺利完成任务者,紧张状态随之消失;而未能完成任务者,紧张状态持续存在,他们的思绪总是被那些未能完成的工作所困扰,心理上的紧张压力难以消失。这种因工作压力所致的心理上的紧张状态即被称为“齐加尼克效应”。

28.霍布森选择效应1631年,英国剑桥商人霍布森贩马时,把马匹放出来供顾客挑选,但附加一个条件只许挑选最靠近门边的那匹马。显然,加上这个条件实际上就等于不让挑选。对这种没有选择余地的所谓"选择"后人讥讽为"霍布森选择效应"。社会心理学家指出:谁如果陷入“霍布森选择效应”的困境,就不可能进行创造性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道理很简单:好与坏、优与劣,都是在对比选择中产生的,只有拟定出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方案对比选择、判断才有可能做到合理。如果一种判断只需要说“是”或“非”的话,这能算判断吗?只有在许多可供对比选择的反感中进行研究,并能够在对其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才算得上判断。因此,没有选择的余地就等于扼杀创造。

29.定势效应 定势效应就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态度,如小品“配角”中朱时茂说陈佩斯:“就你那模样,一看就是个反面角色……”然后说自己:”看我穿上这身衣服,起码也是个地下工作者呀……”这就是从长相产生的定势效应。“疑人偷斧”也是这个道理,它是以逻辑推理的方式而得出的定势效应。在人际交往中要避免定势效应,用发展的、辩证的眼光去看人。而对于一个犯过错误或不被看重的人来说,要改变别人的定势效应,就要对自己的成绩或好事做适当宣传,在别人的心目中改变的、不好的定势效应,建立新的、好的定势效应。

30.得寸进尺效应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弗里得曼做了一个有趣的实验:他让助手去访问一些家庭主妇,请求被访问者答应将一个小招牌挂在窗户上,她们答应了。过了半个月,实验者再次登门,要求将一个大招牌放在庭院内,这个牌子不仅大,而且很不美观。同时,实验者也向以前没有放过小招牌的家庭主妇提出同样的要求。结果前者有55%的人同意,而后者只有不到17%的人同意,前者比后者高3倍。后来人们把这种心理现象叫作“得寸进尺效应”。

31.破窗效应在教育中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一名学生因为成绩不好或有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就给他贴上一个“差生”或“坏学生”的标签,那么人们就会带上有色眼镜看他,只要他犯了一点小错,就抓住不放,乱扣帽子,因为既然是破的东西,让他再破一些也无妨,所谓“墙倒众人推”,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32. 触摸的心理效应 心理学家弗尔德对早产儿进行过每天45分钟的抚摸实验。一般认为,早产儿应该生活在一个隔离的,犹如子宫般的环境中,抚摸只会给他们压力感,会有碍他们的生长。然而他对20个早产儿每天做3次、每次15分钟舒缓而有力的抚摸。10天中,接受抚摸的婴儿比没有得到抚摸的婴儿平均重47%,而且睡眠和灵敏性也都有很大改善。到第8个月末,他们的体质和智力有明显提高。最值得注意的是,接受抚摸的婴儿离开保育箱的时间比其他婴儿平均提前了6天。弗尔德说:“抚摸能有规律地刺激生长激素的分泌,进而促进消化吸收功能。”

33权威效应美国心理学家们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在给某大学心理学系的学生们讲课时,向学生介绍一位从外校请来的德语教师,说这位德语教师是从德国来的著名化学家。试验中这位“化学家”煞有其事拿出了一个装有蒸馏水的瓶子,说这是他新发现的一种化学物质,有些气味,请在座的学生闻到气味时就举手,结果多数学生都举起了手。对于本来没有气味的蒸馏水,为什么多数学生都认为有气味而举手呢?这是因为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权威效应”。所谓“权威效应”,就是指说话的人如果地位高,有威信,受人敬重,则所说的话容易引起别人重视,并相信其正确性,即“人微言轻、人贵言重”。

34.边际效应边际效应原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意思是一样的东西的价值同它满足的需要成正比,这就是雪中送炭之所以比锦上添花更令人感动的原因所在。

35.投射效应是指在人际交往中,认知者形成对别人的印象时总是假设他人与自己有相同的倾向,即把自己的特性投射到其他人身上。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反射的就是这种投射效应的一个侧面。所谓超限效应是指刺激过多、过强或作用时间过久,从而引起心理极不耐烦或逆反的心理现象。转变后进生不是一劳永逸的,后进生的转化一般要经过醒悟、转变、反复、巩固、稳定的过程,而反复又是转变中的中心环节,甚至会出现几次较大的反复。这是因为这些学生意志品质不够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还比较弱,面对后进生的反复,教师要特别谨慎,绝不能气馁和放弃教育,应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根据学生的不同的心理特点,不断调整教育方案,使后进生渡过反复关,更快地进步起来。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防止"超限效应"的消极影响。因为有的教师面对后进生的反复,会失去教育的信心,过分责备后进生,在批评学生之后,会觉得意犹未尽,重复批评后进生,接着还是批评......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同样的批评,使学生极不耐烦,讨厌至极。教师不能动辄采取"翻老账"、"揭老底"的做法,切忌再用陈谷子烂芝麻翻个没完没了的方法,那样会加重差生的精神负担,使他们丧失进步的信心,并容易造成师生感情上疏远。产生逆反心理,教师讲最多的道理,或要他们做这做那,往往会置之不理。从心理角度上讲,第一次挨批评时,学生的厌烦心理并不太大,但是在第二次,往往使厌烦度倍增,如果再来第三次、第四次......那么批评的累加效应就会更大,厌烦心理就会以几何级数增加,说不定因而演变成反抗心理,甚至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2025年7月4日星期五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著《中华之道——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哲学阐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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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之道——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哲学阐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ISBN:978-7-5227-3488-0

2024年5月出版


内容简介

本书对中华文明“五个突出特性”的历史内涵和哲学基础进行了系统考察,进而揭示了中华文明的发展规律即中华之道。生生变化的宇宙论以及在变化中把握常道的历史主动性,是中华文明连续性的思想基础。中华民族旺盛的创造力和自我变革精神,是中华文明创新性的根源。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及其背后的制度精神即公天下的理念,是中华文明统一性的内在原理。一多相即、同异相合、自他互利,是中华文明包容性的哲学根基。保合太和的本体论、和实生物的生成论、和而不同的实践原则、天下太平的理想宗旨,是中华文明和平性的原理结构。

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全球化简史》如是说(转载)

 

一般论及全球化,都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所论为据,欧洲工业革命以来,“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在某种意义上,“世界历史”时代也就是全球化时代。
但是,萨克斯的《全球化简史》与一般的全球化理论有所不同,他不认为全球化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萨克斯梳理了从旧石器时代到数字时代的全球化进程,把全球化历史划分为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骑马时代、古典时代、海洋时代、工业时代和数字时代七个阶段,对这七个阶段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全球化角度的世界史。基于此,在《全球化简史》结尾时,萨克斯说,“全球化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我们在非洲的共同根源到今天,人类的旅程始终是一个共同的旅程。”在今天,“我们对人类的共同利益有了更加清晰地认识,我们最大的希望是利用历史的教训和共同的人性,在全球范围内开创一个合作的新时代。”
萨克斯的理论重心,就是将全球化的历史与整个人类文明史重叠,而不是将全球化当成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爆发性故事——全球化贯穿了人类文明的全部过程。无论是早期的农业扩散、贸易网络的建立,还是现代的技术革命,全球化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只要人类有此共识,全球化就能冲破障碍而继续前行。
当然,话语创新是每个学者的权利,关键是全球化历史观的可行性。这可以从萨克斯的全球化起点说起。被称为“全球化的第一个时代”的是旧石器时代,这是一个很震撼的说法。通常的观点是,旧石器时代是绝对封闭的时代,萨克斯自己就说旧石器时代的人类生活一般在一个25-30人的小型狩猎采集群落中,何来全球化?怀疑旧石器时代的“全球化”性质很容易,但是,难以回答的是,为什么如此高度孤立的人群会发生带共同特征的文明(工具、群体生活形式、语言、原始审美行为等)呢?
萨克斯的回答是,这是一个共同人性的扩展过程:6至10万年前,人类从非洲出发,一支进入南欧,一支进入亚洲,然后跨白令海峡到达美洲,一支从西亚和东南亚,进入大洋洲,呈现互不相关的孤立的小文明圈。在本质上,这种人性扩展是面向全球的,所以可称“全球化”。
由是观之,萨克斯的七阶段之分,从人类文明的发展来说,其实就是一个文明圈的分合扩展过程。无论是事实上还是在想象中,进化中的一群又一群的人类都存在于一个圈状结构中,也就是文明圈。由于人的远行能力的不足,山脉、海洋、沙漠等自然障碍限制了文明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导致了文明的相对孤立发展。萨克斯的七个阶段,从石器到虚拟数据的使用,恰恰都与人的空间能力的扩展有关,虚拟数据最具空间跨越能力,因而其力量最为强大。
旧石器时代的人性全球化可能性在于:在后来孤立的人群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发生的早期人类和共同人性。萨克斯援用了E.O.威尔逊的看法,自然选择赋予了人类行为的特征,包括语言和群体内的合作,这有助于保护营地。与其他类人猿不同的是,智人变成了完全群居的高度社会化的物种,群体内的社会性与对群体外的攻击性相辅相成。团体内部的合作是因群落之间的战争而产生的。因此,团体合作,更大的大脑,更多的肉食消费,以及以营地为基础的狩猎社会的共同作用,使我们独特的人性得以形成。
旧石器时代是整个人类文明史的发生时期。在这一时期,人类从非洲扩散到世界各地,创造了最早的文化,发明了语言,建立了部落,增强了控制自然的能力,这在狩猎的进步、工具制造的进步和艺术的发明中得到了证明。人类适应了极其多样化的栖息地和气候区,并在迁移过程中随身携带了他们的发明,包括技术和制度。
当然,这只是一个比较简略的说法而已,但由于立足于人类的同一起点,还是可以成为进一步讨论并验证的有意义的观点。
在传统全球化理论中,全球化现象只限制于工业革命以后,但是,在萨克斯的理论框架中,即使在所谓“古典时代”,如1096年-1291年的十字军东征,1217年-1258年的蒙古帝国西征,客观上都使得欧亚大陆在互相接近,欧亚不同的文明在互相影响,规模上确实是全球化的,因此,不进行全球化视野的研究是有缺陷的。